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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在江河、湖泊等地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依据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规定,在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必须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并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入河排污口。
编制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是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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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湘服价【2013】134号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水利系统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规定计算价格,但实际的收费会较大幅度地下降,具体与项目所在地市场行情、投资额、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客户方能够提供的基础资料等有关,主要与项目所属行业及投资规模有关,详情请来电咨询:188-7308-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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