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五好”园区建设专项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省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五好”园区建设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3日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
“五好”园区建设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五好”园区建设专项(以下简称“五好”园区建设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加快“五好”园区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及省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五好”园区建设专项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
第三条 “五好”园区建设专项的安排与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效益、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方向、重点和标准
第四条 “五好”园区建设专项主要支持园区创新平台和公共性基础设施建设。
(一)园区创新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园区为提升企业研发能力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设的各类公共性创新平台项目。
(二)园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园区为提升产业服务能力建设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三)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园区重大产业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和园区为提升承载能力建设的各类基础设施项目。
(四)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其他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五条 “五好”园区建设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等方式进行分配,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其中,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五好”园区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等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
第七条 “五好”园区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原则上以投资补助为主,也可视情况采取贷款贴息等其他补助方式。专项资金原则上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或项目单位。
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已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的项目,超过规定比例和额度的,不得重复申报安排。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安排。
采取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贴息率应当不高于当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采取其他支持方式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一次性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计划。分次下达资金的,第1次原则上安排50%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后续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下达。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工作需要,编制年度“五好”园区建设专项实施方案,确定“五好”园区建设专项年度具体支持方向和重点、支持方式、申报条件和标准等具体要求。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计划下达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专项省级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项目储备,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加快前期工作,完善必要的手续,落实项目各项建设条件。项目申报遵循“非储不报”原则。
第十一条 申报“五好”园区建设专项的项目及项目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项目符合专项支持方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或有关规划;
(四)项目位于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内,且已纳入“五好”园区建设专项省级项目储备库;
(五)项目已经开工,或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可在申报专项投资当年开工;
(六)符合年度“五好”园区建设专项申报通知明确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五好”园区建设专项年度申报通知和实施方案,组织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申报专项投资。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属地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汇总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要求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申报“五好”园区建设专项投资的项目由所在地园区管理机构向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市州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申报项目开展审核,在经过现场核查后,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审核的重点包括: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合规、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及专项申报通知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已经落实、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等。
第十四条 市州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审核情况,提出拟申请“五好”园区建设专项的项目,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和资金申请报告,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应明确推进项目实施的保障和监管措施。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单位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及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投资估算、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进度安排、是否会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
(三)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以及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专项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作为专项投资安排的参考。必要时,省发展改革委可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申报专项投资的项目进行审查和研究,经园区发展处处务会议集体研究,按程序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委党组会议审议后,按照省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履行有关报批决策程序,形成“五好”园区建设专项年度拟支持项目清单和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五好”园区建设专项拟支持项目应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专项投资计划,明确具体支持项目、投资支持规模、项目建设内容、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等。
第十八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相关市州发展改革委及有关单位应在收到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园区管理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审核直接责任,市州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审核主体责任。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是年度投资计划执行、项目建设和管理以及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专项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时间进度等组织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质量及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以及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五好”园区建设专项资金严格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禁滞留、挤占、截留、挪用、转移、侵占或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五好”园区建设专项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因项目无法实施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由相关市州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投资计划。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相关市州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将相关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五好”园区建设专项投资项目所在地园区管理机构是项目的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履行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及投资计划执行的直接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并建立动态监管台账;
(二)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按要求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
(三)围绕项目建设实施主要环节,对项目单位定期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应当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
第二十六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对项目单位以下有关投资项目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
(一)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二)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三)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期限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事项是否与投资计划下达内容相一致;
(五)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对“五好”园区建设专项投资项目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应建立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定期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开展调度监测和监督检查的重点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各项内容之外,还包括相关单位转发投资计划是否及时、项目单位是否落实主体责任、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是否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本专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督导计划,加大项目现场检查和抽查力度,检查的内容包括相关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有关监管职责、地方转发投资计划是否及时、项目进度是否符合要求、信息填报是否及时完整准确等。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视情况停止拨付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投资。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组织实施的;
(二)未按工程进度要求实施,与既定目标相差较远的;
(三)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五好”园区建设专项投资,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的;
(五)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五好”园区建设专项投资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及时上报项目信息或报送信息不实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督导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五好”园区建设专项安排的重要参考。投资计划未完成及发现问题的项目单位和项目所在园区不得再申报“五好”园区建设专项投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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